关于房屋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计征房产税有关问题的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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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0-01-15
关于房屋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计征房产税问题,原先主要有以下一些规定: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几个业务问题的解释与规定》(【87】财税地字第003号)第二条已做了明确,即:房产原值应包括与房屋不可分割的各种附属设备或一般不单独计算价值的配套设施。主要有:暖气、卫生、通风、照明、煤气等设备;各种管线,如蒸汽,压缩空气、石油、给水排水等管道及电力、电讯、电缆导线;电梯、升降机、过道、晒台等。属于房屋附属设备的水管、下水道、暖气管、煤气管等从最近的探视井或三通管算起,电灯网、照明线从进线盒连接管算起。
根据国税发【2005】173号文件在需要并入房产原值计征房产税的设备设施范围的确定原则上,与前述【87】财税地字003号文件第二条的规定没有实质性的差别,但表述更为明确。它规定:为了维持和增加房屋的使用功能或使房屋满足设计要求,凡以房屋为载体,不可随意移动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如给排水、采暖、消防、中央空调、电器及智能化楼宇设备等,无论在会计核算中是否单独记账与核算,都应计入房产原值,计征房产税。在新规定下,中央空调设备的会计处理方法将不会对房产税计税原值的确定方法产生影响,总体上将会使房产税税负保持不变或增加。